☆重要:「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有關『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比照114年健檢原函)與「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補助規定」,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補助對象:所定年齡標準,指受檢年度之前一年12月31日止已年滿者。
1.本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編制內教職員工(正式教職員比照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
2.於現職學校任職服務滿6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及依中央法規或補助款及其他經費進用之人員。(職安法適用於各業,教育業(含國民中小學)亦屬其適用範圍)
二、同一年度同時符合本府健康檢查補助規定者,應以不重複補助原則下,擇一請領,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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